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23年4月24日,接到宝鸡市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关中地区2023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反馈你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2023年4月26日我局现场核实情况为:你公司2023年4月19日当天正常生产,废气收集风机正常开启,酸雾净化塔中喷淋嘴被杂物堵塞导致喷淋液不能正常喷洒。 ...更多 | 罚款伍万元整 | 50000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6-01 | 陕C高新环罚202364号 | |
2 | 2023年4月24日,接到宝鸡市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关中地区2023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反馈你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2023年4月26日我局现场核实情况为:你公司2023年4月19日当天正常生产,废气收集风机正常开启,酸雾净化塔中喷淋嘴被杂物堵塞导致喷淋液不能正常喷洒。 ...更多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5-24 | 陕C高新环责改202374号 | |
3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陕0302执恢18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7/08/28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 2017-08-28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2 |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7-08-28 |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0号财富大厦B座10层7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更多 | 2017-08-28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3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0-03-19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钛、镍及稀有金属及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销售;钛合金板材、棒材、管材、线材、方棒材加工、销售;经营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3583 ...更多 | 2010-03-19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4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7-08-28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 2017-08-28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5 |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2-07-25 | 省市监住所变更 | 宝鸡市高新大道50号财富大厦B座10层7号 | 2012-07-25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6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8-05-02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康继军;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 姓名: 胥宝红; 出资额: 480; 百分比: 96 ...更多 | 2018-05-02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7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5-03-12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钛、镍及稀有金属及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销售;钛合金板材、棒材、管材、线材、方棒材加工、销售;经营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3484 ...更多 | 2015-03-12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8 |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2/07/25 | 省市监住所变更 | 宝鸡市高新大道50号财富大厦B座10层7号 | 2012-07-25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9 |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7/08/28 | 省市监住所变更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0号财富大厦B座10层7号 | 2017-08-28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
10 |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8/05/02 |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0号财富大厦B座10层7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更多 | 2018-05-02 | 2099-12-31 |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陕0302执恢18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9-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陕03民再5号 | 申请人 | - | -- | 维持本院(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13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陕03民终1630号 | 被告 | - | 1143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0元,由陕西浩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陕民抗33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更多 | 2017-10-30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陕0302民初89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未 被告: F某某,K某某,陕西浩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1143333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未交通事故损失12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实际支付原告11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未交通事故损失合计3000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未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2100元;
三、被告陕西浩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未交通事故损失263886.75元-86000元+961.8元=178848.55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0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未负担7090元,被告浩川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509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8 |
6 | 其他 | (2017)陕0302执异45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X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执行X某某的财产以其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28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陕民申169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6-12-29 |
8 | 其他 | (2016)陕0302执1020号 | 被执行人 | - | 721005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100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 ...更多 | 2016-08-31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358号 | 被告 | 被告: 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 | 905449.57 | 一、维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5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5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宝鸡市中天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2129.5元及截止到2015年2月1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61190.57元,以上两项共计583320.07元,同时支付以322129.5元货款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7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中天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被上诉人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承担18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7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中天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7000元,被上诉人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承担11470元。 ...更多 | 2016-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陕0302民初377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宝鸡市中煜德钛业有限公司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