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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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临商初字第634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临淄银盈缓冲材料厂 被告: L某某 | 72040 | 准予原告淄博市临淄银盈缓冲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银盈缓冲材料厂负担。 ...更多 | 2015-08-0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东开商初字第154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临淄银盈缓冲材料厂 被告: 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 | 45120 | 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银盈缓冲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银盈缓冲材料厂负担。 ...更多 | 2014-09-28 |
3 | 其他 | (2014)东开商初第154-1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临淄银盈缓冲材料厂 被告: 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 | 46000 | 冻结被告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胶州路支行66×××账户的存款46000元。
冻结期限六个月。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