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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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新4024执55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Z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22 |
2 | 其他 | (2021)新4024行审1号 | 申请人 | - | -- | 对申请人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作出的巩卫健医罚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1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4024民初1660号 | 被告 | 原告: 巩留县郑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24257.28 | 一、被告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巩留县郑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买卖合同款21400元、原告巩留县郑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垫付的保险费、车船税利息1231.75元、利息1625.53元,共计24257元;
二、原告巩留县郑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4元由被告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20-11-1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4024民初1361号 | 被告 | 原告: 巩留县郑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本案按原告巩留县郑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9-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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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Z某某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