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冰欣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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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公司登记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大、中、小型冷库及中央空调的设计、安装;制冷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保温材料的批发、零售;制冷压缩机、冷凝机组及非标设备的组装;制冷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安装。(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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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03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1)陕0722民初1406号
其他
原告:
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西安某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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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2
其他
(2011)秦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
原告:
西安冰欣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水市豫天果蔬有限公司,董国强
113190
一、被告天水市豫天果蔬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冰欣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1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4月28日至付清时止,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安冰欣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D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元,2890元由被告天水市豫天果蔬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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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1)秦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
原告:
西安冰欣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水市豫天果蔬有限公司,董国强
113190
一、被告天水市豫天果蔬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冰欣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1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4月28日至付清时止,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二、驳回原告西安冰欣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D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C某某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2890元由被告天水市豫天果蔬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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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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