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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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ICP备2023001753号 | 关于重庆强锐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 备案 | 2023-03-07 | 2099-12-31 | 市通信管理局 | |
2 | 5001021201802112818981 | 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 | 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重庆强锐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 2018-03-13 | 2099-12-31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 |
3 | 渝ICP备2020010096号 | 渝ICP备2020010096号 | 备案 | 2020-08-20 | 2099-12-31 | 市通信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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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02民初8476号 | 其他 | 原告: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被告: 秦某某,王某某,重庆某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 704596.96 | 一、被告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归还尚欠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的借款本金347757.50元及截至2023年11月4日的利息9081.96元,并支付从2023年11月5日起以尚欠本金34775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按月计收复息;
二、被告王某某、重庆某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对登记在被告秦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望江路2号瑞康大厦2-11-2(房产证号为:303房地证20XX字第10XXX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3326元,由被告秦某某、王某某、重庆某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3-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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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02民初8476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被告: Q某某,W某某,重庆强锐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3-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