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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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15-07-13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4-08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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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799045 | (2024)吉执3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0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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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终1195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3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1-17 |
2 | 合同纠纷 | (2021)吉0193执保1037号 | 其他 | - | -- | -- | 2021-10-31 |
3 | 合同纠纷 | (2021)吉01民终6418号 | 被上诉人 | - | 1918243.43 | 一、维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吉林进取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租金1918243.43元(2254687.78元-336444.35元=1918243.43元);
四、驳回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33元,减半收取计14266.5元,由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713.8元,吉林进取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5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96元,由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1509.8元,吉林进取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68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