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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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执1310号 | 申请人 | - | --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71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26 |
2 | 合同纠纷 |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717号 | 原告 | 原告: 锦承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4660 | 一、被告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承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91240元;二、被告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锦承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2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6.50元,由被告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22 |
3 | 合同纠纷 |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717号 | 原告 | 原告: 锦承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4660 | 一、被告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承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91240元;
二、被告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锦承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2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6.50元,由被告上海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