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正常
王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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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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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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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当事人未按照牡价联字[2017]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超出“牡丹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的规定,不按规定护理指征规定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护理费30,476.00元;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耗材中单、医用胶片、钠石灰”三个低值易耗一次性医疗用品9,040.00元:上述合计金额:39,516.0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住院病人费用清单、2018年度卫材出库证明、2018年度出院患者动态表、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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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执法人员认为,1、当事人超出“牡丹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擅自设立“耗材中单、医用棉签、钠石灰”等三个低值易耗一次性医疗用品收费项目的行为;2、未按“牡丹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对因按三级护理指征标准的住院患者收取护理费,按二级护理指征标准收取护理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九条(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和第十六条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护理指征收取护理,停止“耗材中单、医用胶片、钠石灰”三个低值易耗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费用收取;2没收多收价款39,516.00元,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处以当事人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39,5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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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6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5
牡市监处罚〔2022〕170号
2
你单位将医院停车场承包给牡丹江市华卫奥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未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备案程序,且未将租金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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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21-07-30
牡财行罚〔2021〕5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黑1002财保10号
被申请人
-
5661247.98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市中医医院名下,开户行为:中国 建设银行建华支行,账号为:23×××06内存款 5661247.98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川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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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黑1002民初20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8-26
3
合同纠纷
(2019)黑1002民初1989号
原告
-
290964
一、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C某某医疗费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2222元、残疾赔偿金46417.50元、定残后护理费163347.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鉴定费3310元、鉴定拍片费135元,共计29013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C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42元,因被告(反诉原告)C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1225元,余款29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负担2826元,被告(反诉原告)C某某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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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4
合同纠纷
(2017)黑1004民初172号
原告
-
--
--
2017-09-2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黑1002民初109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
本案按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7-09-09
6
合同纠纷
(2016)黑1002民初5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12000
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5500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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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5)牡东民初字第5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1644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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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5)牡东民初字第5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1644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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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被告:
D某某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2017-03-20
2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16)黑1002民初5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016-08-08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015-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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