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江丽萍
91331022770729439J
3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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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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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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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其他
违法事实:2017年度,当事人在没有货物买卖的情况下支付9.6%的开票费取得由李晨怡提供的台州市鑫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473338、19561049-19561053,金额509860.50元,税额86676.30元,价税合计596536.80元。其中,19561051、19561052两张发票进项税额30079.83元未申报抵扣,进项待抵扣税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进项税额56596.47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当事人与台州市鑫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业务关系。2017年度,当事人支付9.6%开票费向李晨怡取得10份由台州鼎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178608-03178609、13210244-13210246、13268369-13268373,金额:961026.50元,税额163374.50元,价税合计1124401.00元。当事人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度入帐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3374.50元。当事人与台州鼎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无业务关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所偷增值税219970.9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9985.49元;拟对当事人所偷2017年企业所得税372999.9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6499.97元;拟对当事人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0998.5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49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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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
台州市税务局
2020-06-29
台税稽罚〔2020〕20
2
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其他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06号当事人: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J法定代表人:江丽萍联系电话:13967686982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经查明,当事人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取得3、5和6车间建设工规划许可证。在2008年3月份至2009年3月份期间,在三门县浦坝港镇三门沿海工业城保乐路33号,建设了3、5和6三幢混凝土结构厂房,其中5厂房规划许可建筑面积67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676.65平方米,属于建筑合理误差范围。3、6厂房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344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2706.2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当事人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在三门县浦坝港镇三门沿海工业城保乐路33号建设了1、2两幢钢结构车间,其中1车间建筑面积3435.85平方米,2车间建筑面积3429.62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6865.47平方米。当事人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行为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浦坝港镇三门沿海工业城保乐路33号,建设了1、2两幢钢结构车间,3、5和6三幢混凝土结构厂房的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了1、2两幢钢结构车间,3、5和6三幢混凝土结构厂房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证据五,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室意见表。证实当事人3、5和6三幢混凝土结构厂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1、2两幢钢结构车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厂房的事实,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处罚后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六,三价行认字〔2019〕0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建设工程造价3780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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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197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11-10
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06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1082民初3071号
被告
原告:
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普通合伙)
被告:
浙江旗阳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38902.4
一、浙江旗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普通合伙)货款38902.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普通合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浙江旗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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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
其他
(2021)浙1022执493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493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1-03-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1022民初3782号
原告
原告:
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路桥中川凸轮轴有限公司
405400
准许原告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1元,减半收取3690.5元,由原告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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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1082民初3071号
被告
原告:
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普通合伙)
被告:
浙江旗阳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05-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1022民初5167号
原告
原告:
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骏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8-11-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1081民初8855号
原告
原告:
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温岭市三龙曲轴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09-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