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冯国进
91331082MA29Y3W9X0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下畔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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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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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30日09时08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51国道大田方向K69+800检查时发现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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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6
台运政罚20240481
2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8日12时10分,陈明驾驶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05257重型自卸货车(3轴)载运泥,从临海市临海监狱门口开往三门县浬浦,行经G228(丹东线)浬浦方向K3859+8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X504(黄四线)K1+100超限检测点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60.27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27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叁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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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5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2-09-19
台路政罚〔2022〕09466
3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8日12时0分,王运动驾驶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02617重型自卸货车(3轴)载运泥,从临海市监狱门口开往三门县浬浦,行经G228(丹东线)浬浦方向K3859+8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X504(黄四线)K1+100超限检测点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60.61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61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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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5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2-09-19
台路政罚〔2022〕09467
4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10日9时0分,汪生津驾驶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A1558重型自卸货车(3轴)载运石渣,从临海市临海监狱门口开往三门县健跳镇,行经S224(岭三线)健跳方向K59+3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X504(黄四线)K1+100超限检测点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59.25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25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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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2-09-19
台路政罚〔2022〕09464
5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8日12时0分,邢小伟驾驶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63258重型自卸货车(3轴)载运泥,从临海市临海监狱门口开往三门县浬浦,行经G228(丹东线)浬浦方向K3859+8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X504(黄四线)K1+100超限检测点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60.57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57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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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5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2-09-19
台路政罚〔2022〕09468
6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9日13时49分,浙JA2037(4轴)行经G351(台小线)头门港、临海方向K12+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2.65吨。9月1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7日对王蕊鸽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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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5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1-11-27
台路政罚〔2021〕04300
7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1日14时31分,浙JA2037(4轴)行经G351(台小线)头门港、临海方向K12+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5.05吨。9月1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2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7日对王蕊鸽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零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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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1-11-27
台路政罚〔2021〕04299
8
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案
其他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66号当事人: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Y3W9X0地址: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五路大坝附近经营者:冯国进案由: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案2020年0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五路大坝附近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五路大坝附近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的当事人是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其于2020年09月17日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五路大坝附近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该行为已构成随意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事实。本局于2020年09月17日向当事人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15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09月17日14时前采取覆盖的措施运输石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两份,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时间、地点等事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09月17日,向当事人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15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09月17日14时前采取覆盖的措施运输石渣。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此次在道路上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的当事人是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020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96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当,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随意运输石渣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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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1-02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66号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0民终3220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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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082民初3941号
被告
-
41700
1、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清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700元,并支付利息(以41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共计1337元,由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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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浙1082民初2116号
其他
-
--
--
2018-02-0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082民初3941号
被告
原告:
临海市清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10-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082民初3941号
被告
原告:
临海市清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06-17
3
--
(2022)浙1082民诉前调1264号
被告
原告:
临海市清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F某某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05-1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1082民初606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12-22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1082民初606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临海市晨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0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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