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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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2926民初554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方大百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R某某,甘肃正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身份信息复印件 | 6014825.55 | 被告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方大百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673837.39元,违约金340988.16元,共计6014825.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被告R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甘肃正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方大百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R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2926民初554号 | 申请人 | - | 7000000 |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R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或R某某在甘肃正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人民币7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方大百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