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
史晓冬
9114010763018596X7
2727.72万元人民币
-
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09号3层308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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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尖民初字第2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太原市供水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L某某
62809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晋A76948重型专项作业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36309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49403.2,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11221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63935元。(被告L某某已支付原告W某某各项费用79745元,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L某某1581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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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尖民初字第2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太原市供水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L某某
62809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重型专项作业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36309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49403.2,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11221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63935元。(被告L某某已支付原告W某某各项费用79745元,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L某某1581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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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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