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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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尖民初字第23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太原市供水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L某某 | 62809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晋A76948重型专项作业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36309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49403.2,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11221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63935元。(被告L某某已支付原告W某某各项费用79745元,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L某某1581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8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尖民初字第23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太原市供水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L某某 | 62809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重型专项作业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36309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49403.2,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11221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63935元。(被告L某某已支付原告W某某各项费用79745元,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L某某1581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