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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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浉税税通〔2018〕347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浉河区税务局 | |
2 | 411502000006188 | -- | 广告业 | -- | -- | 工商局浉河分局 | |
3 | 信地税企税通〔2018〕350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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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1502民初5437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 -- | 被告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人民币1984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9840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2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8 |
2 | 合同纠纷 | (2016)豫1502民初2818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25750 | 一、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广告服务费用393000元。
二、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7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6元,由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2 |
3 | 合同纠纷 | (2015)信浉民初字第1639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087000 | 准许原告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96元,减半收取11748元,由原告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03-08 |
4 | 合同纠纷 | (2015)信浉民初字第1639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087000 | 准许原告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96元,减半收取11748元,由原告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03-08 |
5 | 合同纠纷 |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8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12-09 |
6 | 合同纠纷 |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8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12-09 |
7 | 合同纠纷 |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8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1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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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豫1503民初645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
2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02民初5437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 |
3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7)豫15民终4305号 | 被告 | 原告: 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昱华广告有限公司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