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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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9月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更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 110000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1-12-21 | 鄂州环罚字〔2021〕7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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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鄂07民终579号 | 上诉人 | - | 1375423.3 | 一、维持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J某某对Y某某、Y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J某某租金500000.00元,支付利息423.30元(算至2020年1月8日,此后利息以500000.00元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J某某租金375000.00元。
四、驳回湖北余行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J某某负担2904.00元,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9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26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704民初24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庆园,Y某某 | 500423.3 | 一、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J某某租金500000.00元,支付利息423.30元(算至2020年1月8日,此后利息以500000.00元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驳回J某某对Y某某、Y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4.00元减半收取4402.00元,由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J某某已预缴,待判决生效后由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J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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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鄂07民终579号 | 上诉人 | - |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8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鄂07民终579号 | 上诉人 | - |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