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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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5 |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8-02 |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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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豫1727民初447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陕西五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河南源色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34500 | 被告C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劳动报酬34500元。
驳回原告X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更多 | 2019-10-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1727民初1420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五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源色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准许原告陕西五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河南源色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本案本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更多 | 2019-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