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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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0107民初905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梵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腾熙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 18240 | 一、腾熙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梵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5200元及违约金3040元;
二、驳回四川梵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腾熙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后续送达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由腾熙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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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07民初905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梵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腾熙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