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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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申请注册“天科先锋”商标,且未计划将“天科先锋”商标用于任何商品、商业活动,未实际将其用于任何商品、商业活动。该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更多 |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多 | 1000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19 | 杭西市监处罚202358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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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0)浙杭商终字第1331号 | 上诉人 | - | 1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11-01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0)杭西商初字第104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11200 | 一、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02年2月22日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办公场所,供L某某查阅、复制。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68)。 ...更多 | 2010-07-29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0)杭西商初字第10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11200 | 一、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02年2月22日后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备置于办公场所,供L某某查阅。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68)。 ...更多 | 201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