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024197 | 清远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办理意见书 |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西区加油站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要求,同意档案验收。 | 2024-04-24 | 2025-04-24 | 清远市规划建设档案馆(清远市城市规划展览馆) | |
2 | 清消验字﹝2024﹞0050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东区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 2024-04-26 | 2099-12-31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清危化项目安设简审字﹝2024﹞4号 | 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易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你单位提交的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东区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3〕2号)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审查该项目符合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要求,现通过审查。如果你单位改变了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更多 | 2024-02-07 | 2034-02-06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
4 | 清建消审意﹝2024﹞第13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东区加油站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 2024-01-18 | 2099-12-31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清危化项目安条简审备字﹝2024﹞5号 | 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化程序安全条件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 你公司提交的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东区加油站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审查该项目符合简化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要求,现予以备案。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向我局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更多 | 2024-02-04 | 2026-02-03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
6 | (粤)雷审字﹝2024﹞第RA-1-0003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西区加油站 | 2024-01-23 | 2027-01-23 | 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 | |
7 | 清危化项目安设简审字﹝2024﹞5号 | 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易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你单位提交的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西区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3〕2号)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审查该项目符合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要求,现通过审查。如果你单位改变了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更多 | 2024-02-07 | 2034-02-06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
8 | 清危化项目安条简审备字﹝2024﹞6号 | 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化程序安全条件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 你公司提交的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西区加油站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审查该项目符合简化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要求,现予以备案。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向我局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更多 | 2024-02-04 | 2026-02-03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
9 | 44180220240123019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横荷服务区东区加油站 | 2024-01-23 | 2099-12-31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11202401190750 | 通知书 | 监事备案 | 2000-09-07 | 2099-12-3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粤0111民初733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陆河县佳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8338.88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陆河县佳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支付营业款27857.5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陆河县佳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支付商品盘亏费用10481.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元,由被告陆河县佳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5-25 |
2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2786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极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极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0日起计付至2021年1月14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极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5.01元,由广州极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9 |
3 | 其他 | (2022)粤0111民初14506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 -- | 准许广州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广州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80535.9元),由广州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10-30 |
4 | 其他 | (2022)粤0111民初14499号 | 被告 | 原告: 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受理费予以退还。 ...更多 | 2022-10-30 |
5 | 其他 | (2022)粤0111民初14501号 | 被告 | 原告: 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受理费予以退还。 ...更多 | 2022-10-30 |
6 | 其他 | (2022)粤0111民初14497号 | 被告 | 原告: 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肇庆辉煌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受理费予以退还。 ...更多 | 2022-10-30 |
7 | 劳动争议 | (2022)粤0232民初59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乳源服务区南区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6-27 |
8 | 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14957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 115000 | 一、被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退回押金115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为1381元(原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7 |
9 | 其他 | (2021)粤0117执5053号 | 其他 | - | -- | 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 2021-12-01 |
10 | 其他 | (2021)粤0606民初213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3700000 | 一、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82312.7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地方法院公告 | 合同纠纷 | Z某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合同纠纷 | L某某、Z某某、M某某、M某某、L某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 | L某某、Z某某、M某某、M某某、L某某、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粤0784民初527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2-01 | |
2 | 合同纠纷 | (2023)粤0803民初2442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
3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44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
4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44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
5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733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陆河县佳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6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733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陆河县佳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7 | 合同纠纷 | (2023)粤0606民初255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
8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2786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极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
9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14503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
10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22)粤0105民初1133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加多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2-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