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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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云0622民初344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企业及电力通讯迁复建指挥部,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 734095.53 | 一、由被告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4095.53元。
案件受理费5571.00元,由被告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担。
被告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被告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7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24-0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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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行为 | (2023)云行终336号 | 第三人 | -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云0102民初16694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田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