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城投(广州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张林
91440115347411001X
10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前大道南162号十六层1602(仅限办公)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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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1317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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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
2
--
(2022)粤0111民初2321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
被告:
C某某,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444280.73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C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4268.7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23年2月16日;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罚息部分不再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三街4号5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028450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13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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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3
--
(2023)粤0115民初17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250000
一、被告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2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22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767元,被告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3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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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2)粤01民终10046号
被上诉人
-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受理费、鉴定费处理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广州蓝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H某某应负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元,由广州蓝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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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2)粤01民终10046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H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7-28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1)粤0115民初989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H某某,广州蓝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211702.03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一次性赔偿211702.03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71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1990元。本案鉴定费3948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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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3179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2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3179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115民初7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D某某,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07-1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115民初7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D某某,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3-07-13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115民初7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D某某,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2321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
被告:
C某某,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7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3)粤0115民初17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3-03-16
8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3)粤0115民初17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3-02-08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2321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
被告:
C某某,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12-21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2321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
被告:
C某某,广州中交南沙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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