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夏安平
914504037821303940
--
-
梧州市文澜路3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1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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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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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仲裁程序案件
(2021)桂04民特47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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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2
合同纠纷
(2019)桂71民终86号
上诉人
-
3650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2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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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08民初276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W某某
40400
一、被告W某某偿付原告S某某货款4040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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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4
合同纠纷
(2017)桂7102民初927号
被告
原告:
梧州市万秀区晓园建筑器材租赁行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
4903540.83
一、解除原告梧州市万秀区晓园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向原告梧州市万秀区晓园建筑器材租赁行支付租金4265633.33元、装卸费70元、调直费5083.2元、洗油费39871.8元,共计4310658.33元; 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向原告梧州市万秀区晓园建筑器材租赁行赔偿592882.50元; 四、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向原告梧州市万秀区晓园建筑器材租赁行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欠付租金数额4265633.33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千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梧州市万秀区晓园建筑器材租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21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012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共计65241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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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5
合同纠纷
(2018)桂民再58号
被申请人
-
2327219
一、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7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七、八项; 二、变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7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田南丹分公司应向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款2319716元; 三、变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7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田南丹分公司向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70374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本诉受理费72372元、工程造价鉴定费300000元,合计372372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223424元,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田南丹分公司负担148948元;反诉受理费6383元、工期鉴定费10000元,合计16383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97元(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田南丹分公司已预交40097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已预交31562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24059元,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田南丹分公司负担16038元,由二审法院退回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田南丹分公司24059元,退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7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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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6
合同纠纷
(2017)桂民申2324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7-12-22
7
合同纠纷
(2016)桂01民终2740号
上诉人
-
3446556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向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款2474946元; 四、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向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25604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应负担的以上第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共同向上诉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920000元; 七、驳回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上诉人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97元(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等已预交40097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已预交31562元),由双方上诉人各负担一半即20049元,本院退回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20048元,退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13元。一审本诉受理费、反诉受理费和鉴定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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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8
合同纠纷
(2016)冀0929民初557号
被告
原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亚森建材租赁站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11155.72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亚森建材租赁站租金95577.86元;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亚森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以被告欠原告实际租金95577.86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4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但不超过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亚森建材租赁站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0元、原告承担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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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1102民初67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5920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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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10
合同纠纷
(2014)献民初字第17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115550
驳回原告M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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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2)桂0103民初2517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
被告:
C某某,J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02-1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4民终969号
上诉人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桂0103民初9912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1-11-19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12民终1294号
上诉人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6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1221民初11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县人民法院
2021-05-08
6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9)桂71民终86、87号
上诉人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12-1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08民初276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W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9-11-27
8
租赁合同纠纷
(2019)桂0105民初7998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钧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9-11-0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405民初817号
被告
原告:
梧州市辉顺构件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8-08-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12民终43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建华建材(肇庆)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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