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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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北省漳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1,046.80元、契税4,460.00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753.4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428.38元处以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214.19元。 ...更多 | 7214 |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2016-12-26 | 荆地税稽罚〔2017〕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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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鄂0802民初75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省漳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9234.1 | 被告湖北省漳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29234.1元;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354元、被告湖北省漳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更多 | 2019-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