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张洪艳
912111006768697852
1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东郭镇居委会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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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122执112号
申请人
-
428794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滨城阳光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Z某某、Z某某、Z某某、D某某银行存款428794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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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122民初1700号
原告
原告:
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赵平,Z某某,Z某某,D某某,大石桥市滨城阳光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
414981.12
一、被告Z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水稻欠款414981.12元,并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大石桥市滨城阳光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Z某某、Z某某、D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757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被告大石桥市滨城阳光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Z某某、Z某某、D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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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3
其他
(2018)辽0603民初20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曹文革,Y某某,东港市玉珠米业有限公司,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Z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T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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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4
其他
(2017)辽1122民初1682号
原告
原告:
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大石桥市滨城阳光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赵忠朋,Z某某,D某某
1270444
驳回原告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4元,退回给原告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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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122民初1700号
原告
原告:
盘锦沧鑫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D某某,大石桥市滨城阳光水稻农村专业合作社
盘山县人民法院
2020-11-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