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

正常 华北
李科荣
12140700407180605Y
2701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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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晋09民终1362号
上诉人
-
10992
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992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50元、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4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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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2
合同纠纷
(2020)晋0981民初263号
被告
原告:
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
229437.66
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给付原告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229437.66元,并且从从2011年11月14日起利率按照年利率6.5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清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9629元,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负担2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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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3
合同纠纷
(2018)晋0981民初1663号
原告
原告:
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
435733
准予原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6元,由原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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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
被告:
山西景皓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晋0981民初828号
被告
原告:
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
原平市人民法院
2021-06-2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晋0981民初263号
被告
原告:
原平市二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
原平市人民法院
2020-04-30
4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18)晋0981民初1663号
被告
原告:
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
被告: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
原平市人民法院
2018-0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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