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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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青02行初44号 | 被告 | 原告: 海东市平安区应义砂料加工厂 被告: 海东市平安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海东市平安区国土资源局 | 10000 | 驳回原告应义砂石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