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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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浙0108民初430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晨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戚燕龙,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1-09-22
2
--
(2019)浙01行终71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8-16
3
--
(2017)浙0102民初1326号
第三人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唐先玉,W某某
1384824.63
一、被告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90809.49元,并支付利息15610.89元。 二、被告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的逾期利息163404.25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190809.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3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被告T某某、W某某对被告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T某某、W某某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14元,由被告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承担。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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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4
--
(2016)浙01行终622号
被上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H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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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5
--
(2015)杭滨行初字第3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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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6
--
(2015)浙民申字第173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5-09-08
7
--
(2014)浙杭民终字第1821号
被上诉人
-
19664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8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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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8
--
(2013)杭滨民初字第13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206416
一、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原告H某某M某某迁移费206416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1886元,由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负担2297元。原告H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帐号:78×××8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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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108民诉前调1087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浙江合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2
--
(2023)浙0108民诉前调115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3
--
(2023)浙0108民诉前调1087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浙0108民诉前调47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冠富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08-30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108民初5860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晨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03-25
6
--
(2021)浙0108民初5860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晨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02-17
7
--
(2013)杭滨民初字第13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3-09-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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