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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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000306472318F | 营业执照 | 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 2014-07-09 | 2034-07-08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
2 | 001421082000520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施工企业劳务资质备案 | 2021-08-23 | 2026-08-22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91110000306472318F | 营业执照 | 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 2014-07-09 | 2034-07-08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开户许可 | -- | 变更 | -- | 2034-07-08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
5 | 001421101500197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 2021-10-22 | 2024-10-21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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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866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融国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467571.74 | 一、被告中融国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67571.74元;
二、被告中融国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46757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7元,由被告中融国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融国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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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866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顺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融国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