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农林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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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皖01执复55号
申请人
-
--
驳回合肥市蜀山区农林水务局复议请求,维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执异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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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2
合同纠纷
(2020)皖0121执异7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合肥市蜀山区农林水务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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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3
合同纠纷
(2019)皖0104民初5780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G某某
被告:
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G某某,W某某,W某某,合肥市蜀山区农林水务局
1258444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G某某工程款合计994116.7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起以994116.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至2019年8月28日;并支付以994116.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原告R某某、G某某支付上述第一项判决内费用的责任;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G某某鉴定费60000元; 四、驳回原告R某某、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6126元,减半收取80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3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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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4
用益物权纠纷
(2019)皖0104民初9386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G某某
112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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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皖01民终392号
被上诉人
-
228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9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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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150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Z某某,合肥市蜀山区农林水务局,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185641.5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29371.6元; 二、被告博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3904.9元; 三、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后收取236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500元,博大公司负担500元,原告K某某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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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皖0104民初5780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G某某
被告:
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G某某,W某某,合肥市蜀山区农林水务局,W某某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9-08-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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