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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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苏12民终701号 | 被上诉人 | - | 56000 | 准许泰州花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泰州花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6-30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1204执34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06 |
3 | 合同纠纷 | (2019)苏1204民初668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被告: 泰州花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2000 | 一、被告泰州花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257元,被告负担343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34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 ...更多 | 2020-0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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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1204民初668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被告: 泰州花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1204民初668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被告: 泰州花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