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吴连艳
91230604MA1BJKE228
5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开发小区3区4#
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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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3民终7934号
被上诉人
-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57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57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M某某负担673元(已交纳),由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M某某已预交,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M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975元),由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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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2
--
(2023)京03民终7940号
被上诉人
-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8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89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L某某负担41元(已交纳),由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288元(L某某已预交,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L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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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3
--
(2022)京0105民初189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4000
一、被告J某某、被告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58000元,并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L某某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工程款5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1元(已交纳),由被告J某某负担644元,由被告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644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J某某、被告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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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4
--
(2022)京0105民初238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12680
一、被告J某某、被告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337560元,并以3375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L某某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北京中海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工程款33756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7元(已交纳),由被告J某某负担3263元,由被告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263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J某某、被告大庆宇山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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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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