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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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0902民初127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濮阳市华府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濮阳市华府山水社区供暖改造委员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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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2
合同纠纷
(2019)豫0902民初7623号
第三人
原告:
濮阳市热力公司
被告:
濮阳市华龙区碧水云天业主委员会
120000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碧水云天业主委员会支付原告濮阳市热力公司配套费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碧水云天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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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3
其他
(2019)豫0902民初7923号
第三人
原告:
濮阳市热力公司
被告:
中原都市花园西区业主供暖改造委员会
150000
一、被告中原都市花园西区业主供暖改造委员会支付原告濮阳市热力公司配套费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原都市花园西区业主供暖改造委员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热力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中原都市花园西区业主供暖改造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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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豫0902民初253号
原告
原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
S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18309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损失161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返还被告S某某垫付的赔偿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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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豫0902民初253号
原告
原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
S某某,师广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准许原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S某某起诉
2018-09-2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豫09民终2198号
被上诉人
-
181100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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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豫0902民初4963号
原告
原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
S某某,S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183090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履行方式:将上述赔偿款转入户名为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00×××12账户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1090元(履行方式:将上述赔偿款转入户名为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00×××12账户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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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8
其他
(2016)豫行终26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4-12
9
其他
(2016)豫行终25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4-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上诉人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豫0902民初735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23-07-04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豫09民终1308号
被上诉人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2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豫0902民初253号
原告
原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18-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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