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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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鄂0112民初5116号 | 第三人 | 原告: 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1670089.4 | 一、被告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0,08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70,089.4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计16,801元(原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被告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元(第三人上海亦哲医疗科技中心已预缴),由第三人上海亦哲医疗科技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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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12-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10-2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10-2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