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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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豫1524民初2862号 | 第三人 | 原告: 商城县佳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04912 | 一、原告商城县佳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终止;
二、原告商城县佳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491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履行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商城县佳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70) ...更多 | 2021-11-09 |
2 | -- | (2019)豫1524行初56号 | 被告 | 被告: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 | 10000 | 确认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在对商城县康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使用过程中,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9 |
3 | -- | (2018)豫1523行初7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 | -- | 准予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2018-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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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豫1524民初196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H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诚富加银基础设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2022-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