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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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18〕浙0683执恢891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4-11-24 | 〔2014〕绍嵊执民字第01395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4-08-27 | 〔2014〕绍嵊执民字第01133号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4-01-06 | 〔2014〕绍嵊执委字第0000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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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7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1-10-11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30 |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1-10-11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6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1-10-11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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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浙0103民初294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50 |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9-18 |
2 | 其他 | (2020)浙0103民初622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12-07 |
3 | 其他 | (2020)浙0683破申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受理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对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绍兴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20-09-25 |
4 | 合同纠纷 | (2018)浙0683执恢891号 | 被执行人 | - | 240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25008)、Z某某(身份证号码:3306231963××××××××)、W某某(身份证号码:3306231967××××××××)、Y某某(身份证号码:3306231973××××××××)、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15132)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2-27 |
5 | 其他 | (2017)浙0683执118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07 |
6 | 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4058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叶炯忠,Y某某 | 8847856 | 一、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3928元,并支付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及以本金42392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对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9 |
7 | 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4069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嵊州市伊力电器厂,C某某,Q某某,嵊州市华军茶机有限公司,蒋华军,J某某,Y某某,X某某 | 10325470.9 | 一、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58.06059万元;以借款本金158.07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32.6425万元;返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772万元户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嵊州市伊力电器厂、C某某、Q某某、嵊州市华军茶机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对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2元,由被告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嵊州市伊力电器厂、C某某、Q某某、嵊州市华军茶机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76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1-02 |
8 | 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3314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张兴千,W某某,叶炯忠,裘晓烽,Z某某,L某某,嵊州市竞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050000 | 一、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归还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罚息。
二、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支付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款限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Y某某、Q某某、Z某某、L某某、嵊州市竞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Y某某、Q某某、Z某某、L某某、嵊州市竞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Z某某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50元,由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Y某某、Q某某、Z某某、L某某、嵊州市竞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18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绍嵊商初字第635-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叶炯忠,Y某某,Y某某,X某某,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龙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800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对被告Y某某、Y某某、Y某某、X某某、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龙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6-01-21 |
10 | 合同纠纷 | (2015)绍嵊商初字第43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浦口支行 被告: 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叶炯忠 | 1142894 | 一、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浦口支行借款本金873713.59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复息(对本金300万元的罚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对本金873713.59元的罚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对所欠罚息的复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浦口支行借款本金269180.41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复息(对本金55万元的罚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对本金269180.41元的罚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对所欠罚息的复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Y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Y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1元,依法减半收取7925.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85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3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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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3-11-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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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03民初294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
2 | 申请破产清算 | (2020)浙0683破32号 | 被申请人 | -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
3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04069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嵊州市伊力电器厂,C某某,Q某某,嵊州市华军茶机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6-10-26 | |
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04058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6-10-25 | |
5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03314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Y某某,Q某某,Z某某,L某某,嵊州市竞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6-09-14 | |
6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04069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嵊州市伊力电器厂,C某某,Q某某,嵊州市华军茶机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6-07-25 | |
7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04058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6-07-08 | |
8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83民初03314号 | 被告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Y某某,Q某某,Z某某,L某某,嵊州市竞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6-06-22 |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嵊州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Y某某,嵊州市越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4-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