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百步镇工业园区)车间(四)三层设置宿舍,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车间(四)一层、二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车间(四)一层、二层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1月25日。 ...更多 | 5000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21-01-25 | 盐(消)行罚决字〔2021〕000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浙0424执1993号 | 其他 | - | -- | -- | 2018-10-08 |
2 | 其他 | (2017)浙04民终2530号 | 被上诉人 | - | 427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6 |
3 | 其他 | (2016)浙0424民初4336号 | 原告 | 原告: 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太仓宏豪化纤有限公司 | 427000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350000元欠款、并支付利息损失77000元(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9月30日;今后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合计42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0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7-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合同纠纷 | 太仓宏豪化纤有限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7-09-13 | |
2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太仓宏豪化纤有限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7-09-1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L某某()、太仓宏豪化纤有限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7-0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16)浙0424民初4336号 | 原告 | 原告: 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太仓宏豪化纤有限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7-05-31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宏豪化纤有限公司,L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7-05-23 | |
3 | 合同纠纷 | (2016)浙0424民初4336号 | 原告 | 原告: 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6-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