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金洪彬
9137160006737631XW
--
-
滨州市黄河三路5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9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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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9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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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25
滨市监处字〔2021〕4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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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11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13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0-07-29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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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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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1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2-07-25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10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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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14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0-07-2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19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7-19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鲁14民终40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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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2
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4506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Z某某
被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
--
驳回原告A某某、Z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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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3
其他
(2021)鲁1426民初129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金洪彬
--
一、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X某某保证金、管理费共计3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620元,均由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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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4
合同纠纷
(2021)鲁1426民初129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金洪彬
--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021-05-24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黑0124民初329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男,Z某某女
被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709000
驳回原告A某某、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0.00元,退还原告A某某、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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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6
其他
(2018)鲁0911执224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鲁0911执2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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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7
其他
(2017)鲁0911民初3568号
被告
原告:
六安市富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德州建设开发分公司
2600000
一、依法解除原告六安市富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J某某与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签订的关于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龙福湾小区工程的《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共同返还给原告六安市富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30万元,并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支付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六安市富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德州建设开发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6元,由原告承担5009元,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承担1531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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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8
2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A某某,Z某某
被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1-10-13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鲁1426民初129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建设开发分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J某某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21-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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