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申南橡胶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朝连
915001187717962039
506万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茶店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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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6)渝民申237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C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03-27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6)渝05民终3929号
被上诉人
-
406000
一、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C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鉴定费45000元,由C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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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3
其他
(2016)渝0104民初2174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申南橡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冶金机械制造厂
3880000
一、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重庆市申南橡胶制造有限公司38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5月2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重庆冶金机械制造厂输送带分厂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640元(原告已经垫付),由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冶金机械制造厂输送带分厂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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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032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健安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申南橡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15-0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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