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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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Y3500233005907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重庆欣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2023-12-28 | 2023-12-28 |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JY35002331038880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重庆欣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 | 2024-01-10 | 2029-01-09 |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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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渝0233民初20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欣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18000 | 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尚欠重庆欣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款1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01-25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渝0233民初5386号 | 被告 | 原告: 忠县渝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重庆欣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12160 | 一、被告M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忠县渝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停运损失4500元。
二、被告重庆欣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忠县渝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忠县渝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辆发动机维修费4660元。
四、驳回原告忠县渝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渝海运业、被告M某某、被告平安忠县公司、被告欣益汽修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更多 | 2019-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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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渝0233民初5386号 | 被告 | 原告: 忠县渝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重庆欣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忠县人民法院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