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孙远贵
91110112675705797E
1001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3号2K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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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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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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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12执1020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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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12执1020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5-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12民初18951号
被告
-
550000
一、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170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03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62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诉讼费111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56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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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17民初780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4)沪0117民初780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