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12执1020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12执1020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0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0112民初18951号 | 被告 | - | 550000 | 一、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170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03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62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诉讼费111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常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56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沪0117民初780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2 | -- | (2024)沪0117民初780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