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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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吉0103民初421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准许吉林省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吉林省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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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2
--
(2023)吉0103民初9062号
被告
原告:
杨某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合计45359.608元[(医疗费861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33330元+护理费10372.2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469.8元+复印病历费12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70%];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杨某负担212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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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3
其他
(2022)吉0103民初52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85182.36
一、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L某某医疗费30667.43元、护理费10223.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74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51130.80元的70%计35791.56元;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L某某负担540元,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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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4
其他
(2022)吉01民终1946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427元,减半收取计40713.5元,由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0713.5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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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5
用益物权纠纷
(2021)吉01民终2850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4-30
6
用益物权纠纷
(2020)吉0103民初4065号
第三人
原告:
M某某
--
驳回原告M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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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7
其他
(2020)吉01民终2159号
被上诉人
-
4440000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楼立即向上诉人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44万元及利息(1.以4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以44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38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32元、被上诉人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412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1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38元、被上诉人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15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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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8
其他
(2019)吉0103民初189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000000
一、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征收土地的农民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损失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0.0元,由吉林省东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800.0元,由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4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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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9
--
(2019)吉0193执525号
其他
-
--
--
2019-09-18
10
--
(2018)吉0193执890号
被执行人
-
--
我院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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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4364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06-29
2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22)吉0103行初4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02-13
3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22)吉0103行初4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2-11-09
4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22)吉0103民初52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2-10-28
5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22)吉0103民初406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2-10-08
6
合同纠纷
(2022)吉01民终4201号
被上诉人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8
7
合同纠纷
(2021)吉0103民初6316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通世达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1-10-29
8
合同纠纷
(2021)吉0103民初449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9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1-08-20
10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2021)吉0103民初2701号
被申请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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