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鄂0222民初85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K某某,K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阳新县农村产业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000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F某某各项损失合计42663.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被告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142.08元;
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408元,被告K某某负担453元,被告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更多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