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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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渝0120刑初374号 | 被告 | - | 30000 | 一、被告单位重庆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L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17-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