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大岗李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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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0222民初2057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金地遥感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通许县大岗李乡人民政府
123494
被告通许县大岗李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金地遥感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1849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技术服务费10664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4.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技术服务费1184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通许县大岗李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金地遥感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驳回原告河南省金地遥感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51元,由被告通许县大岗李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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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3)豫0222民初2057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金地遥感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通许县大岗李乡人民政府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3-0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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