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龙韬
91431102750606394L
10050万元人民币
-
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0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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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湘11民终2258号
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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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1102执恢335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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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3
合同纠纷
(2020)湘1102民初332号
原告
原告:
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
永州市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400
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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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湘1102执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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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5
其他
(2018)湘1102民初2613号
原告
原告:
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
22800
一、限被告Z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办理零陵区芝麻坪路安置小区A栋1号四楼的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5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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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湘11民终1777号
上诉人
-
4697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6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1346元,由上诉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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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1102民初278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T某某,Z某某,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140000
一、限被告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3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同时减去已给付的8500元利息); 二、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但不得超过510000元工程款的范围);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T某某、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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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湘民再106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81号民事判决和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重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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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湘11民终81号
上诉人
-
12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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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4)零民重初字第78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T某某,Z某某,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140000
一、限被告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3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月利率为2%,同时减去已给付的8500元利息); 二、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上述债务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T某某、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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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湘1102民初2613号
原告
原告:
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2019-02-2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1102民初278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2018-02-0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1102民初278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2018-01-24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民再106号
其他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0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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