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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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桂1202行初2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汇入: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0-31 |
2 | 其他 | (2015)河市行终字第197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2-26 |
3 | 其他 | (2015)金行初字第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汇入:户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0×××43,开户行:河池市农行新建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