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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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桂1202行初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汇入: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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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2
其他
(2015)河市行终字第197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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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3
其他
(2015)金行初字第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汇入:户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0×××43,开户行:河池市农行新建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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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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