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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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晋0603民初597号 | 被告 | 原告: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朔州市旺润农贸发展有限公司,宋某1,朔州市金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宋某2 | 9720910.59 | 一、由朔州市旺润农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00000元,并支付2021年8月26日前的利息198408.07元、罚息222502.52元;2021年8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期间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支付;二、宋某1、朔州市金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宋某2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46元,由朔州市旺润农贸发展有限公司、宋某1、朔州市金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06 |
2 | 合同纠纷 | (2022)晋0603民初598号 | 被告 | 原告: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某2,朔州市旺润农贸发展有限公司,宋某1,宋某2 | 2496068.46 | 一、由侯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7235.6元,并支付2021年8月26日前的利息106363.45元、罚息102469.41元;2021年8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期间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支付;二、朔州市旺润农贸发展开发有限公司、宋某1、宋某2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9元,由侯某2、朔州市旺润农贸发展有限公司、宋某1、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