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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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 | 2800 |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 2021-08-12 | 浦卫放罚〔2021〕6号 | |
2 | 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 | 警告 | -- |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 2021-08-03 | 浦卫传简罚〔2021〕7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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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0)杭上民初字第46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浦江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28426.9 | 一、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医疗费为1546.6元,交通费5.5元,丧葬费1295.9元,死亡赔偿金12305.5元,护理费7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26060.2元。
二、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966.7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对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对被告浦江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承担150元,余款2400元由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更多 | 2010-06-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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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2023)浙0726民初20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浦江县人民医院郑宅院区)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