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浦江县人民医院郑宅院区)

正常 长三角华东
胡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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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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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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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
2800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1-08-12
浦卫放罚〔2021〕6号
2
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
其他
警告
--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1-08-03
浦卫传简罚〔2021〕70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0)杭上民初字第46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浦江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28426.9
一、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医疗费为1546.6元,交通费5.5元,丧葬费1295.9元,死亡赔偿金12305.5元,护理费7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26060.2元。 二、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966.7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对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对被告浦江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承担150元,余款2400元由原告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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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23)浙0726民初205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浦江县郑宅镇卫生院(浦江县人民医院郑宅院区)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06-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