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杨成保
91210804794830849C
8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塑料工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7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7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3067
(2024)辽0804执1961号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43353444
(2024)辽0804执207号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8民终2955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上诉人大石桥市某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大石桥市某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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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2
--
(2022)辽0804民初2614号
其他
-
--
‏一、被告‏‏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石桥市青花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款‏‏40000000‏‏元。‏‏二、被告‏‏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20‏‏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利息,直至被告将‏‏20000000‏‏元投资款给付原告之日止。‏‏三、被告‏‏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2‏‏年‏‏1‏‏月‏‏20‏‏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利息,直至被告将‏‏20000000‏‏元投资款给付原告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大石桥市青花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缴费窗口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66800‏‏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某某‏判‏某某‏长‏某某‏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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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3
合同纠纷
(2022)辽0804执875号
被执行人
-
62510.18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T某某银行存款62510.18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T某某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T某某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T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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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4
合同纠纷
(2021)辽0804民初505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W某某,L某某,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03
5
合同纠纷
(2021)辽0804民初396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S某某,T某某,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754.18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S某某、T某某、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2年房字0228号); 二、被告S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60754.18元及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利率标准按照中国银行系统为准); 三、如被告S某某、T某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S某某、T某某用于抵押的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面积98.31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抵押房屋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五、被告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S某某、T某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S某某、T某某、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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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6
其他
(2020)浙0782民初1841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000
准许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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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7
合同纠纷
(2020)辽0804民初428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T某某,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0-10-26
8
合同纠纷
(2018)辽0804民初36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W某某,Y某某,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3680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全部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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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2-08-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23)辽08民终2955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9
2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23)辽08民终2955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