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孙作洪
913303007856955182
362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2008室、200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302190718609801330
新标准
330302190718609801330
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7-18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
新标准
--
统计单位登记
--
2065-11-24
市统计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327执1575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6)浙0327执1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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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2
其他
(2016)0327执13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6)浙0327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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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3
其他
(2016)浙0327执13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6)浙0327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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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4
合同纠纷
(2015)浙温民终字第2983号
上诉人
-
1443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186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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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5
追偿权纠纷
(2015)温苍商初字第1405号
原告
原告:
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97924.64
Y某某、X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7924.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1731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12月27日起计息;以8603.9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2月5日起计息;以4227.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3月6日起计息;以4227.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4月9日起计息;以21389.5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9月29日起计息;以8535.8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10月31日起计息;以4227.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计息;以422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12月23日起计息;以4193.8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月8日起计息;以4185.9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息;以4185.9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息;以4209.1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息;以4185.9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计息;以4209.1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息。上述利息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Y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4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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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3
6
合同纠纷
(2015)温苍民初字第433号
被告
原告:
苍南县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575
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苍南县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1500及违约金9575元,共计201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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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2
7
追偿权纠纷
(2015)温苍商初字第1086号
原告
原告:
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5-05-0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车位纠纷
(2021)浙03民终5415号
被上诉人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7
2
车位纠纷
(2021)浙0327民初27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06-17
3
--
(2015)浙温民终字第02983号
原告
原告:
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苍南县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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