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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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闽0623执恢162号 | 2024-04-01 | (2021)闽0623民初5896号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闽0623执4334号 | 2022-11-02 | (2021)闽0623民初5896号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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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623执恢162号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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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闽0623民初58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漳浦县霞美镇眉田村民委员会 | -- | 漳浦县霞美镇眉田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Z某某返还《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证字第87655号)项下东至公巷、西至张茂水、南至公巷、北至厕所,宽19市尺,长26市尺的土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漳浦县霞美镇眉田村民委员会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6-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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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返还原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漳浦县霞美镇眉田村民委员会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2021-11-24 | |
2 | 返还原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漳浦县霞美镇眉田村民委员会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2021-11-23 |